非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解读(渔业船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11阅读次数:22

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的概念

渔业船舶是对所有参与渔业活动的船舶的总称。 在狭义上,渔业船舶特指进行捕捞作业的传统渔船。 随着渔业的发展和船舶功能的专门化,渔业船舶的定义也在扩展。 广义上的渔业船舶包括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科研、管理和服务的船舶。

渔业船舶是现代渔业管理中对所有渔船的泛称。狭义的渔业船舶,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捕捞渔船,仅指利用渔具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动植物的船舶。随着渔业生产的不断发展,渔业船舶分工的不断细化,其内涵也在不断发展。广义的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为渔业生产、科研、管理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的总称。

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渔业船舶是指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渔船是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渔业辅助船是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如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养殖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农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渔港费收规定》的通知

1、第十一条 船舶靠泊渔港码头超过6小时的,每超过6小时,按船舶港务费加收25%的停泊费;不足6小时的按6小时计算,以此类推。本船籍港的渔业船舶靠泊渔港码头,24小时内免缴靠泊费;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缴纳靠泊费。

2、为了确保渔港及其水域的正常航行和作业秩序,提升渔港效能,并保证渔业航标等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以及维护渔港水域环境,我们制定本规定。所有进出渔港的船舶都必须遵循此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3、最后,第十八条规定,所有相关机构,包括渔业主管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及渔港监督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本关于渔港费用收规定的条款。该规定自1993年12月1日起生效。

4、渔港费的收取在第四章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第九条,渔业船舶在港内停泊超过24小时的,每过24小时(不足则按24小时计),收费标准如下:机动渔业船舶的停泊费按照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每千瓦0.03元计算,最低收费为4元。非机动渔业船舶则按每净吨0.02元收费,最低收费2元。

5、在渔港费的第三章中,关于船舶港务费的收取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对于机动捕捞渔船,其进港或出港时,根据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总功率每千瓦征收0.10元的费用。

6、第二章规定了渔港费的计费方式。首先,机动捕捞渔船以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总功率为计费单位(第4条),而非机动捕捞渔船和渔业辅助船舶则以净吨(无净吨则按载重吨计,拖轮则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为准(同上)。第五条详细说明了进整方法。

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渡口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村镇渡口、渡船、渡运及乘客的安全管理。

3、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渡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内河、湖泊、运河、水库及沿海岛屿设置的乡镇渡口,按本办法管理。城市的渡口按有关规定管理。第三条 县(市)交通局是乡镇渡口的主管机关。

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第三条 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

2、在实施过程中,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它结合渔业船舶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了符合实际需要的检验标准和要求,确保了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时,该规定还强调了检验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了利益冲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了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第十六条:无有效船名、船号及证书的船舶禁止离港,并对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以船价2倍以下罚款。如无有效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改变标识或伪造证书,将加重处罚。

4、第二十二条强调船舶需配备合格船员和安全设备,危险物品管理严格,甲板和驾驶室顶部不得放置影响安全的物品。进出渔业港口需办理签证并接受监督。在外港口水域的渔业船舶需接受渔政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而报废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5米以下船舶管理办法

1、法律分析:如果您所有的5米以下动力船仅用于个人出行、游览等使用,则需要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并取得相关证书;其船舶驾驶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适任证书。如需经营性载客,必须公司化经营。

2、法律分析:其船舶驾驶人员应当经过船员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考试合格,持有相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可航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3、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长度不足五米的小船在防城港需要办证。

4、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度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登记,持有规定的证书。只是这些船舶不适用“船舶登记条例”设定的登记制度。

5、湖北省5米以下船舶要办证。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湖北省船长小于5米的船舶应向所在县(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情况的,将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