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备维护管理办法规定(船舶设备维护管理办法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8-12阅读次数:20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1、低压岸电接入技术原理是变压处理供电技术。港口岸电又叫船舶岸电,是指在船舶停靠码头期间,不再采用船上辅机燃油发电,改为由码头提供的供电系统为船舶供电的替代技术。低压港口供电方式是:将码头电网10KV、50Hz高压电源变频、变压转换为450(400V、60Hz/50Hz低压电源,直接接入船上受电设备使用。

2、船舶岸电配电箱(以下简称岸电箱)是一种安装于港口码头的专用船舶供电保障设备。该装置适用于工作频率50~60Hz,额定工作电压220V/380V的三相交流配电系统,为靠港船舶提供快速、安全的标准岸电接口,实现船舶分缆供电、数据采集、计费和结算。

3、岸基就是建在岸上的AIS卫星发射器叫岸基,;岸基AIS是建在港口附近的AIS基站,覆盖范围限于离海岸50海里以内,只能覆盖港口、内河及重要狭水道,对于远离海岸水域的船舶动态则无从获取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OOCL东方海外 | 推荐于2017-12-16 17:42:21 举报| 评论 0 0 是不是体系里面的啊。

4、作为“绿色港口”,除了启用“岸电”系统外还必须采取另外一些环保措施,比如建设港内电动交通系统、利用太阳能和风能等;此外,轮船在港口停靠时还应使用低硫燃料。2010年2月3日意大利威尼斯港和拉斯佩齐亚港日前在罗马与国家电力公司签订协议,将启用“岸电”系统以减少船舶停靠时的污染,建设“绿色港口”。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1修正)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和船舶使用岸电情况的监督管理。

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港口船舶电量大于大于550Kw一般不用充电。船舶的一天耗电量一万吨耗电200到300kw,动力机舱有3台额定功率为800Kw发电机,航行正常使用1台2台备用,航行时一台发电机平均功率为550Kw,才能满足船舶航行各种马达及照明所需要的电量,因此港口船舶电量大于大于550Kw一般不用充电。

4、截止日期5月18日。根据查询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官网显示信息,依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全部码头船舶岸电设施信息向社会公告内容是岸电申报截止日期2023年5月18日,之后进行岸电受理、资金发放等工作程序。

5、码头岸电使用安全责任制是一种确保港口码头和船舶在使用岸电供电系统时安全运行的制度。它涉及港口管理单位、船舶管理单位、岸电设备提供商和港口及船舶操作人员之间的合作和责任。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岸电供电系统的安全性,防止电气事故发生,保护港口码头、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第三条 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

在实施过程中,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它结合渔业船舶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了符合实际需要的检验标准和要求,确保了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时,该规定还强调了检验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了利益冲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了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无有效船名、船号及证书的船舶禁止离港,并对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以船价2倍以下罚款。如无有效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改变标识或伪造证书,将加重处罚。

吉林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运输船舶,系指乡镇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从事运输的客船和货船。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交通活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港口建设与经营,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3、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件省政府规章。(详见附件1)废止《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等65件规章。(详见附件2)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

4、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工作,其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地方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管理,其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检验、水路运输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