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码头的管理(船舶码头管理体系)
发布时间:2024-08-19阅读次数:21

大连港小型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 通安全法》和国务院、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港区从事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500吨以下船舶(含过境、过驳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2、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沿海港口(不含大连港、军港)及在港停泊、进出港的各类船舶、船民和随船人员,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第三条 市、县(市)、区公安局及其所属公安边防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的职能部门,应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加强港口、 船舶治安管理监督工作。

3、装卸机械总共85台,其中汽车吊14台、履带吊7台、轮胎吊9台、塔吊2台、卸船机2台、门机8台、皮带机4台、单斗机15台、叉车4台、木材装载机2台、牵引车10台、推土机3台、卸煤机2台、固定吊3台。

广州港港口专用码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港港口专用码头的行业管理,维护港口装卸运输秩序,合理利用码头设施,充分发挥港口为运输服务的效能,提高港口通过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黄埔港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秩序,促进港口生产和建设,发挥港口在国家经济建设和国内外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南沙港区码头:这是广州港口最大的集装箱码头之一,专门处理大量的进出口货物。其地理位置优越,位于珠江口的核心区域,使其成为连接海上与内陆的重要物流节点。 广州黄埔老港码头:黄埔老港作为广州市的主要港口之一,拥有悠久的历史和完善的设施。它主要处理散货、液体货物以及部分集装箱货物。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加强对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以下简称地方口岸)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试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设地方口岸的,均应遵守本细则。

有广州港、南沙港区、黄埔港区、新港港区等码头。广州港是广州市比较大的港口,位于珠江口,是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门户港口,是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枢纽之一。南沙港区是广州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港区拥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可以提供高效的装卸服务。

关于船舶停靠卸货地点的规定

第四条 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关于船舶停靠卸货地点的规定搜索 运输部船舶停靠码头管理规定 船舶停靠码头管理规定:船舶停靠码头应提前通知港务部调度。船舶应以最低时速停靠码头。船舶停靠要听从码头调度安排。

船舶在锚泊区、停泊区、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前沿航行,应加强了望,减速慢行,禁止船舶追越、逆向或并列行驶。船舶停泊时,应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并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严禁船舶在沿岸树木、标志标牌立柱和护栏上系缆。

停泊许可证:船舶在停靠前需要向当地港口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申请停泊许可证,申请时需要提供船舶的相关信息,如船名、货物种类、量和危险特性等,许可证的颁发要求船舶满足一定的安全要求,并船舶和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