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船舶管理规则(江苏省船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23阅读次数:21

船舶运行管理制度轮机日志填写规则

1、轮机日志必须由值班轮机员亲笔填写,使用蓝黑墨水,字迹清晰,表达清晰,记录详尽且不可随意涂改。如需修正,应在错误处画线,保留原记录痕迹,新内容写在上方并签名,签名需全名署名。在记录设备参数方面,港作拖轮一次作业超过一小时需记录主机参数,每天不超过四次,至少一次。

2、第五条 轮机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第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记载规定第七条 轮机日志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载,不得间断,不得遗漏,不得撕毁或增补。第八条 轮机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

3、“轮机日志”是反映船舶机电设备运行和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船舶的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录,不得间断、遗漏、撕毁和增补,应使用不退色的蓝色和黑色笔记录填写,数字和文字要准确,字体清楚端正,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轮机长全面负责审查监督轮机日志的记载及保管。

4、第一节 开航前 第一百零三条,船长需提前24小时(不足则抵港后立即)通知轮机长预计开航时间,轮机长则报告机电设备状态、燃油及炉水存量。若时间变更,应及时调整。第一百零四条,开航前1小时,值班驾驶员与轮机员需核对船钟、车钟与试舵,记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簿。

5、船长或者责任船员对其管理的法定文书的记载全面负责,填写完成后要及时签字确认。 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船舶运行管理制度机舱规则

1、在船舶运行中,机舱管理制度的执行至关重要。首先,所有进入机舱的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穿戴完整的劳动保护装备,并严格遵循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坚决禁止在工作期间吸烟或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2、船舶机舱布置原则有如下四点:保证船舶动力装置整体可靠运行、保证船舶的平衡和稳性、便于维护和管理有利于防火和排水。机舱布置必须保证整个动力装置能够可靠而持续工作,保证船舶在各种海况和工况下安全航行。

3、是签发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描述的问题和处理决定分别为机舱大量杂物堆放、存在油桶存贮油(柴油、滑油)99(一个星期内纠正),艉轴漏水99(一个月内纠正),机舱污油水较多99(一个星期内纠正)和配电板下无绝缘胶垫(3天内纠正)等。

4、第一百一十七条,装卸作业导致船舶倾斜影响机舱,轮机长需与驾驶部门协作纠正。第一百一十八条,驾驶和轮机部门需建立压载调整及污染操作的联系制度,包括书面通知和记录。以上规定确保了船舶在航行和停泊过程中的高效、安全协作。

5、第三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本规则的执行和监管主体。各级海事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具体监督海船船员的值班管理。第四条 航运公司需根据本规则和国际公约的要求,制定《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等船舶值班制度,并确保这些规则在船舶各部门显眼位置公示,要求全体船员严格遵守,以保障航行安全。

6、加强船员培训和管理 加强船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制定有效的考核机制,明确安全责任。特别是小型、管理混乱的国内沿海航线船公司,船员流动性大,素质不一。通过培训和案例分析,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营造积极的安全管理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海上航行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法律分析:托运人在进行集装箱货物运输时,必须确保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不超过5%,同时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吨。 违规处罚:若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将对违规方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发生,保障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和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包括贸易性军用危险物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为了强化船舶安全管理,确保航行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提升船舶运营效率,并防止水域污染,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以及《宁波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

在中国,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海事机构作为主管机关,负责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具体的VTS管理工作由船舶交通管理中心(VTS中心)执行,这些机构的行为代表了海事主管机关的官方职责,VTS操作人员则是经授权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当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五章中的规定被违反时,主管机关将依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以维护规则的权威和执行效力。尽管本规则的实施旨在提供指导,但船长对船只安全航行的首要责任始终不变。无论何时,船长都不能因为遵循本规则而减轻其对航行安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法律分析:促进航运经济健康发展,助推交通强国建设,提高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部分船舶生效。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4、年开始。为促进航运经济健康发展,大力助推交通强国建设,提高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严查国内船舶安全与环保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