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维修环保管理制度(船舶维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23阅读次数:27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港务监督可以采取强制清除或者强制拖航措施,控制或者预防污染损害。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水域后开航的限制)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船方必须办妥有关污染清除、污染赔偿或者赔偿的经济担保手续后,方可开航。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双方船名、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凡由港航监督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不再处罚;凡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处罚的,港航监督不再处罚,但对造成水域污染严重的船舶,按本规定处罚过轻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移送港航监督处理。

《条例》规定了各类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和处置方式,要求船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建立健全相关监测、检测等制度。对于违反《条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将《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修改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9将《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1、第三条,交通部作为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最高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和指导整体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本规定,负责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五章中的内容,以下是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对于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纠正,并对相关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至3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以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由相关法规详细规定。首先,第四条强调公司需建立完善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确保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他们需提供足够的资源与岸基支持,并进行有效监控,保持船岸沟通畅通。第五条要求公司确保向船舶提供必要的资源,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实施严格监控。

5、根据中国交通部在2007年发布的第6号令,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这一重要法规于2007年5月9日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中国航运业在安全管理与环保防污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着重强调了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能。依据第四章的规定,海事机构需建立完善的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活动进行定期核查,确保其遵循相关规定。检查结果须详细记录,由执行人员签字后存档,体现了管理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什么时候施行的?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施行的,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经2009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

3、年9月9日,国务院公布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了1983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新旧两个条例有很多差别,所体现的意义也是不尽相同。

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措施。首先,第十条强调,船舶的结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制定的防治污染技术规范及国际条约的要求,以确保其环保性能。船舶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获取必要的防治污染证书和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 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十九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施行的,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船舶修理管理制度的修船施工的有关规定

1、-在修船工作中船长不允许随意追加变更和扩大原定工程项目。2修船工作中技术部主管工程师的职责;-在船舶修理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落实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进度的动态和修理费用支付的情况等方面负有管理和实施的责任。-配合、协助和指导船员在修船中的工作。

2、首先,1节着重于修理单的编制,它依据年度修船计划、船级社检验项目、设备运转情况及说明书规定进行,分为甲板、轮机、救助机具、电气和坞修五个部分。轮机和电气部分由相关人员提出并由大管轮汇总审定,而甲板和坞修部分则由大副负责。

3、对竣工工程的结算必须提交主修签署的“项目竣工”及“工程项目结算单”。3工程费用的结算必须由主修署名并经技术部经理审阅签署后方可结算。4船舶试验交付使用的几点规定:1船舶试验包括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

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天津港海洋环境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天津港海洋环境,是指根据天津港口总体规划划定的水域环境和水域上空的大气环境。

天津市港航监督部门对天津港以外的市属地方港口区域内的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港区水域的监视。天津渔政渔港监督部门对渔港水域内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港水域的监视。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将第六条修改为:“本市公安机关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派出机构依法对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社会治安、公交治安和交通秩序实施管理,并接受站区办的统一协调,支持和配合站区办做好管理工作。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好这部法规,尽快摸清全市涉气污染源底数,全面掌握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自3月下旬起,天津市开展了涉气污染源排查专项工作。

对超标入海排污口实施整改,完成天津港一号泵站、渤海石油等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2018年底前,制定不达标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方案;到2020年,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满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加强港口船舶污染控制。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一律达到相应污染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