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垃圾污染管理(船舶垃圾排放)
发布时间:2024-08-31阅读次数:17

我国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有什么规定呢?

第十四条船舶应当将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明确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等特殊海域排放污染物,以保护这些敏感区域的环境。第十六条规定,船舶在处理污染物时必须记录在专门的记录簿中,以确保操作的透明度。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需在船上有2年的保存期,而含油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则需保留3年。

法律分析:一是污染物控制范围偏小。GB 3552-83规定了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三类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于GB 3552-83中缺少对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使之无法适应散装化学品运量的持续增长、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品种显著增加且在不断变化的形势。二是排放控制要求偏低。

港口、码头和装卸站以及船舶修造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与装卸活动和修造能力相适应,并确保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作业活动单位需制定并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治污染设备,通过专项验收以确保合规。

广州港港区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港港区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的管理,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港区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广州港港区内船舶垃圾的接收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制定责任区水域保洁制度,配置相应的保洁工具、设施。未制定保洁制度或未配置保洁工具、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二)定期打捞责任区内的漂浮垃圾,保持责任区水域整洁。违者,按积聚垃圾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第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城镇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或者采取其它措施,防止对饮用水源的污染。第十条 市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污水综合处理规划,改造排水沟渠和下水管网,建设污水综合处理厂,管好污水综合处理设施。

广州有海呀,在南沙区。广州的海事局执法地点也是在南沙。

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培训时间要求

1、负责垃圾管理计划在船上全面贯彻实施。2 负责组织全体船员的培训、教育工作。2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组织船员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2、严格遵守《垃圾管理计划》的要求;(2)认真参加《垃圾管理计划》的培训和演习;(3)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按大付指令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需要,垃圾管理计划一般由船东按照相关要求制定,需要海事局批准。

4、第六条 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的船舶,均须备有港航监督部门批准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签发的《船舶垃圾记录簿》。船舶垃圾处理作业应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所规定的操作程序,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记录,《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在船上保存二年。

5、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1、为确保长江水域免受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的污染,管理规定在第三章专门针对沿岸固体废物污染提出了一系列严格的管控措施。首先,根据第十二条,沿岸严禁设立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堆放场点,包括现有的,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关闭。在关闭前,地方政府需积极寻找替代的垃圾处理设施,以确保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保护长江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3、第二十条 长江沿岸各港航监督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港口船舶垃圾接收单位与城市环卫单位在收集、运输、处理垃圾各系统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及时妥善处置船舶垃圾。第二十一条 船舶在冲洗甲板或舱室时,应当事先进行清扫,不得将货物残余物排入水域。

4、船舶防污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第八条 船舶应当根据船舶种类、吨位、功率和配员等配备相适应的废油、残油、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存储容器,并正常使用。船舶应当加强生活污水的管理,防止、减少粪便等生活污水的直接排放。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要求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项目内河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沿海(距最近陆地4~12海里),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不大于50,悬浮物不大于150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总氮排放限值不超过15毫克/升; 总磷排放限值不超过0.5毫克/升; 生化需氧量(BOD5)排放限值不超过50毫克/升;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限值不超过125毫克/升; 悬浮物排放限值不超过35毫克/升。

在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国海事监管机构的监管下,船舶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则,规定每人每天的生活污水排放量不得超过70升。此外,船舶在排放生活污水之前,必须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过滤,以确保排放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