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信息化管理规范制度(船舶信息技术)
发布时间:2024-09-05阅读次数:15

市舶司的职责

市舶司的职责是负责海上船舶的管理、安全运行和技术改造,促进港口的经济发展,加强海事安全,维护港口和海岸的环境,维护船舶利益,实施海洋政策。具体如下:负责船舶的管理、安全运行和技术改造,维护船舶的安全运营。

市舶司是中国古代官署,起源于唐朝,主要职责是管理海上对外贸易,相当于现在的海关。在唐代,广州等重要港口因其对外贸易活跃,设立了市舶使,负责征税、采购、监督和管理海外贸易。宋代时期,海外贸易得到高度重视,设立了多个市舶司,如广州、杭州等,负责船舶检查、商货管理及外商事务。

清时设海关而废市舶司。职责其职掌检查进出船舶蕃货、征榷、抽解、贸易诸事。历史宋代重视海外贸易,开宝四年(公元971年)在广州设市舶使,掌海上贸易。

市舶司主要管理海上贸易和船舶运输。它是宋代一种特殊的机构,负责管理港口、海上贸易和船只运输。市舶司的职责包括管理港口的建设和维护、监管海上贸易往来、确保商船的安全与秩序、征收税收和关税、管理海上运输等。市舶司在宋代起到了重要的经济和安全管理的作用,推动了宋代海上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①管理外来商人;②向商人征收入口税(称为「抽解」),以及对非禁榷品实行收购(称为[博买]);③ 把「抽解」和「博买」得来的 舶货送往京师。

市舶司是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的机关。唐玄宗开元间(713~741)﹐广州即设有市舶使﹐一般由宦官担任﹐是为市舶司前身。 “市舶”二字,意即商船。唐朝在中国历史上首设专门管理市舶的职官和机构,反映了对海外贸易的重视。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1、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2、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的责任与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制定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体系规划,实施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海洋渔政船通信设备配备规范(试行)规范性引用文件

1、本文依据相关规范性引用文件,规定了海洋渔政船的通信设备配备。对于日期标注的引用文件,如GB/T 18766(奈伏泰斯系统技术要求)、GB/T 18913(航海气象图传真接收机)、GB/T 20068(AIS技术要求)等,只适用于所注日期的最新版本。

2、在规范性引用文件部分,所有设备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指南将作为参考依据,以保证设备的性能和兼容性。在技术术语和定义部分,我们明确了关键设备的功能和使用。

3、检查船舶通信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按要求配备渔船安全通信终端,在航行、作业时是否正常使用通导设备。检查渔船号灯、号型的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救生设备是否配备齐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四)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受农业部委托起草渔业无线电管理法规、通信和导航设备的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受农业部委托提出渔业无线电通信网的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通信网运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渔政船、重点渔船实施船位监测;负责组织收集周边国家及有关国际组织的渔业信息;承担渔业信息系统的人员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