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
浙江省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制定了一部条例,旨在维护安全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促进经济发展。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的各类船舶和相关单位人员,军事和公务船舶除外。政府各级部门需强化领导,确保经费投入,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证件管理、边防巡查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对于第二十六条,如船舶负责人未携带有效出海证件或持过期证件出海,对责任人罚款二百元或给予警告。若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证件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样面临处罚。未按规定办理边防签证也属违规,将面临类似罚款。
条例规定,沿海一线地区设置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边境管理、治安和户籍事务,三沙市公安边防机构则负责全面的边防管理。边防部门需加强巡逻,与南海海上联合执法合作,保护南海资源和国家主权。出海船舶及人员必须持有合法证件,如《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
1、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二款:“船舶或人员在海上严重违反本规定,如不及时控制涉案船舶,案件无法查处的,经设区的市公安边防机关批准可以扣押船舶。扣押船舶不得超过五日;案情复杂的,经省公安边防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2、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核发(含粤港澳流动渔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5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国家公安部令第47号)第二十二十二十五条。
3、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核发(含粤港澳流动渔船)26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3项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第二十二十四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2012修订)
1、年11月27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在第35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对《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正式命名为《海南省沿海中国南海船只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修订明确了外国船舶及其人员在进入海南管辖海域时必须遵守的六项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2、海南省为加强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地区发展,制定了新的《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该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海域和沿海地区,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等原则,各级政府需强化领导,将边防治安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并提供资金保障。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海域、沿海地区范围内的边防治安管理。
4、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旨在强化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秩序。条例适用于省内沿海港口和海域内的船舶、工具和人员,国家其他规定优先执行。省公安边防机关主导管理工作,市、县级公安边防机构及派出机构负责居民及海上安全管理,交通、港监等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协助边防。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沿海港口和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运载工具、海上作业平台及其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对于第二十六条,如船舶负责人未携带有效出海证件或持过期证件出海,对责任人罚款二百元或给予警告。若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证件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样面临处罚。未按规定办理边防签证也属违规,将面临类似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