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海南省为加强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地区发展,制定了新的《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该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海域和沿海地区,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等原则,各级政府需强化领导,将边防治安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并提供资金保障。
根据《条例》,任何非法进入海南省管辖海域的外国船舶,公安边防机关有权依法采取一系列措施,如登临、检查、扣押、驱逐,并可能命令其停止、改变航向或返回原航程,以确保海域安全和秩序。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旨在强化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秩序。条例适用于省内沿海港口和海域内的船舶、工具和人员,国家其他规定优先执行。省公安边防机关主导管理工作,市、县级公安边防机构及派出机构负责居民及海上安全管理,交通、港监等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协助边防。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沿海港口、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边防治安秩序,保障本省沿海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近日,中国海南省修订并通过的《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引起了菲律宾方面的强烈反应。菲律宾外交部和媒体纷纷发表声明,对这一新条例表示不满,指责它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2修正)
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在第六章中详细阐述了相关事宜。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国海域内的沿海船舶治安管理,除非有特别法律或法规另有指示,否则都需遵循此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我国陆地边界的江、河、湖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第三十九条建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以确保统一和协调的管理标准。
第四章专门针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特别规定,涉及的是合资、合作经营船舶和船员,以及来自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船舶和船员的管理措施。
省政府令第15号发布《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自1992年3月1日起实施,由省长葛洪升于1992年2月3日签署。此规定旨在加强本省沿海边防管理,便利台湾船舶及船员往来,维护沿海和港口治安。
第三十八条对我国海域内沿海船舶的治安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行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对我国陆地界江、界河、界湖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为了维护沿海的海上生产、营运的治安秩序,保卫沿海船舶海防安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主要任务是:①在上级公安边防部门领导下开展反偷渡、边境缉枪、边境缉毒,管理出境入境边民的证件申请、签发,边境作业人员的审查、证件签发,沿海船舶、渔民船民管理,开展边境群众联防等,在权限内依法处罚违反边境管理法规的行为等。
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航行港澳小型货运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出入口岸的管理,做到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服务优良、方便进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小型船舶是指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部授权单位批准的航行港澳地区航线的内地货运船舶。
2、蛇口客运码头及其他各货运码头口岸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由蛇口边检站担负。 蛇口边检站为正处级建制。担负深圳西部蛇口、赤湾、妈湾、东角头等海港口岸的出入境人员和出入境船舶的边防检查与监护任务。2003年5月21日,在SCT和CCT码头实施国际航行船舶预报检制度。
3、江海运输填报船名或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航次号。(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