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精析目录
1、以下是国际私法案例的精要分析: 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的无单放货纠纷案例,揭示了国际合同执行中的法律复杂性。江苏纺织进出口集团的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展示了合同履行中的责任划分与法律适用问题。
2、国际私法是关于国际关系中私人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它主要关注跨国界的民事法律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全面阐述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第一编国际私法总论,涵盖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渊源、历史和主体。从总论开始,读者能对国际私法有宏观的了解。
3、对于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根据法国法律,贝比特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各国在承认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的同时,还承认这样一种例外:依当事人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认定具有行为能力。
4、[正确答案](1)本案可以识别为涉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本案中的涉外因素是侵权行为的事实发生在外国领域,且原告在外籍轮船上工作。(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
5、这是一起涉外房屋买卖争议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而蔡某是外国人,所以本案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外国人在我国房屋的买卖,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问题。(2)法院适用我国的冲突规范的结果是应当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来认定其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6、原告拥有在运输合同收货地法院对承运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汉堡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收货地为我国中国,因此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正确。广州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应当适用美国商法典,而非美国司法判例。
国际贸易专业案例分析题
而题中是在货物越过船舷前就出事了,风险归卖方,不在CIF中的保险部分,保险公司当然有理由拒绝赔偿。除非卖方在自己的风险部分也投保,才有可能索赔。
【分析】:(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信用证与贸易合同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贸易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开证申请人必须根据贸易合同中规定所规定的有关内容向银行申请开证;第二,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有关银行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
分类: 商业/理财 贸易 问题描述:有一份CIF合同,出售一批散装农产品,从亚洲某港口运往伦敦。合同规定“按CIF条件交货,凭单据或提货单支付货款。”当货物运到时,卖方只提交一份提货单,但没有保险单,买方以卖方未提交保险单为由,拒付货款。
美方的要求确有依据。(2)进口方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条款在美国的商业习惯和法律中另有解释,即《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郭国汀的人物论著
1、郭国汀是一位著名学者和作家,他的人物论著包括: 《毛泽东形象解析》:这本书对毛泽东的个人形象、政治思想、行为方式等进行深入分析,揭示出其领导风格的弊端和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原因。
2010年货代海运实务知识之海运提单(5)
1、海运提单一般就是指港至港已装船提单(Port to port shipped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习惯简称为海运提单。海运提单的格式,每家船公司都有自己不同的格式,但各项栏目、内容基本一致。出口商缮制提单和银行审核提单的基本要求是“单证相符”。下面介绍海运提单的缮制及审核中注意事项。 Shipper,托运人。
2、发货人:列出发货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2)收货人:明确收货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3)通知人:指定通知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4)装货港:标明货物开始装运的港口,以及港口所在国家。5)卸货港:记录货物最终卸载的港口,以及港口所在国家。
3、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6类:短卸、短装,错装、学习班装;酏载不当,积载不良;货舱不洁,残损毁失;船体陈旧,不适航载;中途短损,延迟交货;无端变更航线或航期。索赔时效 进口的货物抵港后,收货人应迅速报关,并根据提单、箱单所列情况,查货验货。
急!!!求,航海过失免责英国和美国的案例,可追加分值。
“Canadian Highlander”轮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纠纷案。海上律师团队认为,处理这一类型的案件时,首先要明确的就是什么是航海过失免责的问题。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中有关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规定与《海牙规则》及我国《海商法》有的规定相同。
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中有关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规定与《海牙规则》及我国《海商法》有的规定相同。根据规定,航海过失免责指的是“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者不履行职责,由此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
英国政府甚至还积极鼓动或支持把两种人运到殖民地:非洲黑人;英国国内那些“不受欢迎的人”(包括数以百计的乞丐、罪犯。有些人并非真正的罪犯,而仅仅由于一点小小的过失,如偷猪、拿了人家一块面包、或是负债而进监狱。这些人一律被视为非“规矩公民”,乃抛弃他们,遣送至美洲。
迁延蹉跎,来日无多,二十丽姝,请来吻我,衰草枯杨,青春易过。——英国剧作家 莎士比亚. W.) 普通人只想到如何度过时间,有才能的人设法利用时间。——德国哲学家 叔本华. A. 黄金时代在我们面前而不在我们背后。—— 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人生苦短,若虚度年华,则短暂的人生就太长了。
近因原则案例分析?
经安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该赔偿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判决生效后,高__ 向张__ 的亲属支付了35万元赔偿款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保险近因原则案例篇2 2007年底,某公司通过铁路从南方运往西北一车皮蕉柑,计1000 篓,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多个致损原因,其中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但存在多个原因的,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以下结合案例来具体分析:⒈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⑴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即诱因)不构成“近因”。
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 给付 ) 责任。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我们通过案例看一下近因原则。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责任认定与近因原则(二)--药物过敏能否给付案例过程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