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一类船长船舶管理题库(内河一类船长考试模拟试题)
发布时间:2024-06-23阅读次数: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内河船舶上担任本规则第八条规定职务的船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的《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依法登记航行在长江宜宾至浏河口航段的机动船舶(以下简称为长江机动船舶)的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活动。

3、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4、第一条 为维护铜陵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排筏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七)船员服务簿;(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内河三类驾驶员能开什么船

三)三类《适任证书》:3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三类6个月的相应等级船舶资料即可。一类三副:在1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或500千瓦及以上内河拖轮上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24个月,或者持有二类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内河船舶驾驶证分为三类,分别是:一等适任证书、二等适任证书和三等适任证书。其中,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的船舶;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