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拆解管理规定(船舶拆解条例)
发布时间:2024-06-28阅读次数:28

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拆解后申请补助资金,拆解的船舶应符合什么条件...

一)从事国内沿海或国际远洋的老旧运输船舶。其中,单壳油轮不小于600载重吨,其他运输船舶不小于1000总吨。(二)于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权,并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证书、国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海船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10年(含1年、10年)拆解。

船舶所有人若完成老旧运输船舶或单壳油轮的拆解,并在之后建造新船,可以选择一次性申请全部补助资金,或者分两次申请,每次50%的补助资金。 对于那些拆解船舶后没有新建船舶,或者新建船舶的总吨位小于拆解船舶总吨位的船舶所有人,他们只能申请50%的补助资金。

船舶所有人在完成老旧运输船舶或单壳油轮拆解后新船建造的,可以一次性申请全部补助资金,也可以分两次申请各50%的补助资金。拆解船舶后不新建船舶以及新建船舶总吨小于拆解船舶总吨的,只能申请50%补助资金。共有船舶补助资金的申请人和补助资金的分配方式,由船舶共有人协商确定。

《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4)。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复印件。与船舶制造企业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入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船舶强制拆解规定

1、法律分析: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坚决进行清理、整顿,必要时予以没收、拆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2、海事和渔政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加强对水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公安、边境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结合海域及河道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水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依法拆解。

3、因我国对三无船舶的相关规定仅系取缔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 转让合同 或租赁合同仍合法有效。根据权利瑕疵担保理论,买方可向船东主张违约赔偿责任,相比确认合同无效,更有利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4、“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在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假冒他船船名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合者,均按“三无船舶”对待。

船舶拆解需要哪个部门的许可

法律分析:准备好特定船拆解证明所需材料移交相关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即可。例如捕捞船拆解证明所需材料: 渔船拆解确认表 申请人身份证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船舶拆解照片 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

第二款)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报废船舶均需报部拆船办统一安排组织拆解处理,不得自行销售。申请或审批船舶报废的文件、资料应同时报部拆船办备案。第八条 用船单位对技术状况差、不适航且无修理价值的船舶,应予以报废。凡已经报废的船舶,不准转卖用于营运。

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有什么规定?

1、第四十四条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第四十五条进行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2、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3、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进行此类作业,应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划定安全作业水域,控制周围船舶活动,并按程序采取安全与防污染措施。(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