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电台管理目的(船舶电台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02阅读次数:32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颁发无线电台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微波接力通信台站、雷达等无线电台(站),还需按照国家规定,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颁发无线电台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除外。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或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

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不需要领取电台执照:(一)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无线电台(站)。

无线电台执照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下发的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制式电台,应当持有无线电台执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

第十一条 无线电台执照是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合法凭证。申请人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内容及时完成台站建设,并自台站建成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试运行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验收合格的,发给无线电台执照。

一台。无线电台执照是设台单位和个人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法定凭证,无线电执照可以备案一台设备,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台设备不允许登记在两个执照上,如果不具备无线电执照,就不能够从事无线电相关行业的工作,这是必备的一门职业技能证书。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加强海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使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的船岸电台的正常工作秩序,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制定本办法。

2、MMSI 是 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dentity 的缩写,即海上移动服务标识号码。它是一个由 9 位数字组成的唯一标识码,用于标识船舶。MMSI 由国际海事组织 (IMO) 分配,由船舶注册国管理。MMSI 是一个重要的安全工具,有助于提高海上交通安全。

3、Mmsi是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的简称。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dentify,以下简称“MMSI”)是船舶无线电通信系统在其无线电信道上发送的,能独特识别各类台站和成组呼叫台站的一列九位数字码。

4、IMO:国际海事组织(英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英国伦敦。

5、AIS即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用来自动识别附近船舶的,可以有效减少船舶碰撞事故。MMSIMMSI即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简称“MMSI”是船舶无线电 通信系统在其无线电信道上发送的,能独特识别各类台站和成组呼叫台站的一列九位数字码。

6、手机卡号,也称为个人通信标识,是指移动通信设备中的一个重要标识,用于唯一标识一张手机卡。每张手机卡都有一个独特的卡号,类似于身份证号码,可以用来区分不同的用户和设备。手机卡号通常是由运营商分配和管理的,它是手机通信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两机动船相遇,双方避让意图经声号统一后,避让行动不得改变。

第六条 本省沿海“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长江水域和太湖、滆湖、骆马湖、高宝邵伯湖、洪泽湖等湖泊的渔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长江驳运船舶是指航行长江驳运进出口转运货物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第三条 长江驳运船舶必须具备加封条件的货舱,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并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向船籍港海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准在海关同意的港口码头从事转运进出口货物运输。

交通部关于发布《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无线电台的管理,确保水上通信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发交通系统和非交通系统所有参加国际航运船舶的国际航运船舶电台执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代管船舶电台(以下简称代管船台的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代管船台系指委托交通系统岸台主管部门或经认可的岸台主管部门(简称代管单位)代其管理的船舶电台。

第四条 无线电台执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无线电台(站)审批权限和各类无线电台(站)的管理规定核发,或者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无线电台执照内容包括执照编号、设台单位、台站地址、台站名称、台站类别、工作频率或频段、有效期、核发机关、核发日期等项目。

第四章 船站的使用、变更和注销第十三条 陆上使用的船站,必须持有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部门联合核发的无线电电台执照;船上使用的船站,则应到原船舶电台发照部门办理设备核定表变更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无线电管理、维护渔业通信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5)25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应当优先保障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无线电频率需求。第九条 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和本省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具有明确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本办法所称渔业航标,是指在渔港、进出港航道和渔业水域主要供渔业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渔业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渔业航标。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航标管理和保护工作。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应急管理、海洋与渔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广播电视、人民防空、海事、海关、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第六条 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和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系统(行业)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或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无线电使用频率不得超过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