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管理措施(船舶污染防治)
发布时间:2024-07-04阅读次数:39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1、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港务监督可以采取强制清除或者强制拖航措施,控制或者预防污染损害。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水域后开航的限制)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船方必须办妥有关污染清除、污染赔偿或者赔偿的经济担保手续后,方可开航。

2、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双方船名、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3、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凡由港航监督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不再处罚;凡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处罚的,港航监督不再处罚,但对造成水域污染严重的船舶,按本规定处罚过轻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移送港航监督处理。

4、将《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修改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9将《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条例》规定了各类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和处置方式,要求船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建立健全相关监测、检测等制度。对于违反《条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6、国家海事管理等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航道管理相关职责。第五条 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应当坚持生态环保优先,科学合理确定航道开发强度,减少对自然资源、水域环境的影响,维护通航与生态系统的和谐统一。

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

1、第一条 为防止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推动公众参与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三)水体污染防治途径 防治水体污染,应从整体出发,走综合防治的道路。

3、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认真吸取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教训,集中解决 松花江流域突出的水污染问题,优先保证饮用水安全和中俄界河 水质。 第七条 规划原则 治理污染,消除隐患。本规划的任务是集中力量尽快解决松 花江流域突出的水污染问题,消除污染隐患,削减排污总量。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施行的,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我国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有什么规定呢?

第十四条船舶应当将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明确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项目内河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沿海(距最近陆地4~12海里),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不大于50,悬浮物不大于150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内河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十一条: 船舶垃圾应分类存放,特别是含有有毒有害物品的垃圾,需单独储存。接收单位负责将垃圾运至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处理。第三十二条: 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需经检疫部门处理垃圾、污水等,确保无污染后方可接收。第三十三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建立安全防污染管理体系,防止海难导致的海洋污染。

总氮排放限值不超过15毫克/升; 总磷排放限值不超过0.5毫克/升; 生化需氧量(BOD5)排放限值不超过50毫克/升;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限值不超过125毫克/升; 悬浮物排放限值不超过35毫克/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船舶或者有关作业单位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以及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旅客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通航水域内从事小型客船运输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的检验技术规则,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另行制订。第九条 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向船籍港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证书。第十条 船舶标志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悬挂、设置任何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不得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

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