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条约有哪些(船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04阅读次数:29

国际海洋法制度主要有哪些?

1、①过境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所适用的海峡比较多,也是通常所说的用于同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这种制度由《联合国海作法公约》中加以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航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内容如下: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益归属和经济资源开发等,以及航行、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规范。确定了领海宽度为12海里。确认了沿海国对200海里以下其海底资源的主权权利。确定了大陆架定义。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一套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核心,采用“平行开发制”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该制度确保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作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企业部代表全人类利益进行直接开发。

4、国际海洋法规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上。这一重要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的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历经11次会议的讨论和协商,最终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

5、海里专属经济区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而是自成一体的、属于沿海国专属管辖的区域,但它并不构成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对它的权利,只限于经济和资源方面。现代国际海洋法确定了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国家管辖海域的法律制度后,国家之间在扩大管辖海域方面的争执并没有减少。

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天津港海洋环境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天津港海洋环境,是指根据天津港口总体规划划定的水域环境和水域上空的大气环境。

2、天津市港航监督部门对天津港以外的市属地方港口区域内的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港区水域的监视。天津渔政渔港监督部门对渔港水域内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港水域的监视。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好这部法规,尽快摸清全市涉气污染源底数,全面掌握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自3月下旬起,天津市开展了涉气污染源排查专项工作。

4、对超标入海排污口实施整改,完成天津港一号泵站、渤海石油等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2018年底前,制定不达标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方案;到2020年,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满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加强港口船舶污染控制。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一律达到相应污染排放标准。

5、一)关于《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 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将第三条第六款中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中国签的不平等条约有哪些?

《望厦条约》签订时间:1844年 签订双方:中美 内容:美国享有中英《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赔款外的一切特权,美国兵船可任意到中国各通商港口“巡查贸易”,美国人有权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

《南京条约》时间:1842年8月 内容:在侵略者的武力要挟下,清政府被迫议和,签订了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英《南京条约》。从此,中国被迫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黄埔条约》是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10月24日清朝与法国在广州黄埔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法国侵略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法《黄埔条约》共36款,并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有:法国人可以在五个通商口岸永久居住,自由贸易,设立领事,停泊兵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8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3、第十七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与船舶签订污染清除协议,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服务的单位。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

5、海洋环境保护法是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总称。1979年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方面作了规定,1983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范我国管辖海域及沿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活动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