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题目(船舶安全管理体系题库)
发布时间:2024-07-10阅读次数: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海事处理决定签发99是什么_百度...

1、是签发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描述的问题和处理决定分别为机舱大量杂物堆放、存在油桶存贮油(柴油、滑油)99(一个星期内纠正),艉轴漏水99(一个月内纠正),机舱污油水较多99(一个星期内纠正)和配电板下无绝缘胶垫(3天内纠正)等。

2、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3、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湛江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人员,以及其他与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4、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四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2012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的安全管理,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年2月1日,杭州市政府继续深化规章修订,发布了市令第262号,对包括《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在内的32件市政府规章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在此期间各单位应将此项工作列人安全生产议事日程, 并建立防台防汛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台风、潮汛、洪水期间的抗 灾抢险。

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管辖的钱塘江河道包括平湖金丝娘桥与慈溪庵东的连线以上的钱塘江干流和支流。将第四条修改为:钱塘江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钱塘江河道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杭州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一系列市政府规章部分内容的决定,旨在提升城市防洪防台安全管理措施。其中,一项关键修改涉及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具体来说,删除了原有的第二十五条内容。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或修造乡镇船舶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渡口管理部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强对渡口、渡船的管理维护和对渡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及劳动保护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区域内的公益性渡口建设,渡船维修、更新和渡工补助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休闲船舶经营活动管理,保障休闲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应当报废的船舶、设施以及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载重线的船舶不得航行、作业。第十条 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区内航行,并遵守海事部门公布的航行规定。第十一条 海事部门应当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并公布深圳海域船舶报告区,制定船舶报告管理规定。进出船舶报告区的船舶应当按照管理规定进行报告。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4、第八条 非机动船与机动船相互驶近,如有碰撞危险,机动船应当避让非机动船。第九条 非机动船在海上遇难,需要他船或者岸上援救的时候,应当显示下列信号;(一) 用任何雾号器具连续不断发放响声;(二) 连续不断燃放火光;(三) 将衣服张开,挂上桅顶。第十条 本规则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交通部、水产部联合发布施行。

5、按照游艇业的特点及其规律,依法管理游艇(一)游艇的航行、停泊属于水上交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三)组织实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协调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四)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设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五)调查与处理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发生人员死亡或渔业船舶翻沉、碰撞、触礁、搁浅以及造成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县渔业行政部门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逐级报告省渔行政部门,并在十五日内报送书面报告,两个月内报送事故处理结案报告。人员死亡事故,在逐级上报渔业行政部门的同时,应抄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一)船舶停驶,查明损失情况,并向网具所有的出具撞损网具证明;(二)当事人详细记录撞损网具的时间、地点、船名和损失情况;(三)当事人于到达第一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港务港航监督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情况,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进出港口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接受安全检查。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严禁违章搭客,不得超载、超航区航行;严禁在恶劣天气中冒险航行、作业;严禁酒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