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辖区船舶管理(加强船舶管理)
发布时间:2024-07-14阅读次数:27

船舶靠泊管理规定

1、法律依据:《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港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身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3、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 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人员,建立并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引航机构应当对引航员进行培训,并保障引航员的休息时间、职业健康、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海安法》对强制引航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引航水域、对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被引领船舶的规范要求等。

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生产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海上生产安全,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

沿海船舶治安管理条例 凡集体、个体所有的渔业船舶、运输船舶、农副业生产船舶,均须经其主管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全部有效船舶证件,并向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船舶户口,领取《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方准出海生产、营运。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禁止出海。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出海船舶和人员的管理。首先,公安边防机关负责定期进行边防治安管理宣传,尤其在伏季休渔期间,会对出海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确保他们了解法律法规。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1、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2、结合国外游艇管理经验,审视我国游艇管理现状,游艇安全监管和立法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游艇安全与促进游艇业健康发展相结合; (二)游艇自身安全与公共安全兼顾; (三)实施有利于保障游艇安全的特殊管理制度的; (四)实行海事管理机构监管、游艇业主自主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游船游艇码头管理,促进海上旅游客运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区以外,从事游船游艇码头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港区是指秦皇岛港所辖区域。

4、但应协助游客处理。游客乘坐飞机时,应注意遵守民航乘机安全管理规定,托运行李以每人一件(20公斤)为限,若超过请游客自付超重费;游客随身携带液体登机将被禁止,如坚持要带少量液体上机,则必须开瓶检查,为避免安检麻烦,请游客将所带液体予以托运。

重庆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舰艇修造业的管理,保障船舶修造质量及船舶安全适航,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船舶修造业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停止适用的原重庆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厅)政策文件共计20826件(目录从略);停止适用的原重庆市政府规章共计128件(目录见表三);停止适用的原重庆市政府所属部门政策文件由市政府相应部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