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户籍管理(船舶入籍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16阅读次数:27

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营运输证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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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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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鹤岗船舶营业运输证件配发申请设定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12月10日修正)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

6、他们需携带许可证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经过审批后方可正式营业。一旦获得营业执照,水路运输企业及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人,还需携带营业执照到最初颁发运输许可证的机构,按照他们所拥有的船只数量,申请单船的长期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

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城镇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户籍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以下地区是指县城镇(县级市城区)、乡(镇)、场(圃)。第三条 居住在上述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均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江苏省户口管理的规定全文是: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

根据《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第十一条规定:婴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应当在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户口簿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登记常住户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的,准予登记常住户口。

福州市民用船舶和船员民兵动员征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民用船舶和船员民兵动员征用工作,提高被动员征用民船的应急保障能力,满足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民船动员征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持有《民船征用登记证》的民船发生所有权转移、抵押、船只租赁、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完相应手续后,应在每个月的15日内将汇总数据情况报船籍注册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民兵动员是指: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行政措施,统一组织征用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民船及其设备和操作人员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八条,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桂林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在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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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桂林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什么时间办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桂林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四的规定,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船舶变更时如何登记

1、法律分析:船舶变更登记流程如下:船舶的船籍港、共有情况、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相关文件包括申请书、船舶国籍证书、变更证明文件等;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变更登记。

2、船舶的信息若发生变更,应当有当事人携带相应材料前往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3、法律分析: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4、船舶变更挂靠公司进行登记的,应当有当事人携带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前往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