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岸上管理(船舶管理都包括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4-07-17阅读次数:28

大连市港口、船舶治安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维护港口和海上生产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沿海港口(不含大连港、军港)及在港停泊、进出港的各类船舶、船民和随船人员,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治安管理,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大连港港口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出港区的各类车辆、船舶、水上浮动设施和人员,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3、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维护港口和海上生产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沿海港口(不含大连港、军港)及在港停泊、进出港的各类船舶、船民和随船人员,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4、第一条 为加强游艇边防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走私、贩毒、越境、偷渡、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动力装置的船舶。

5、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对于第二十六条,如船舶负责人未携带有效出海证件或持过期证件出海,对责任人罚款二百元或给予警告。若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证件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样面临处罚。未按规定办理边防签证也属违规,将面临类似罚款。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治安管理,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客货运输港口,军港、渔港除外。进出港口和在港区工作、居住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车辆和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0修订)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福州海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2、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一系列针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对于无有效证书的船员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行为,第五十四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将进行纠正,对船员罚款二百元至一千元,对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罚款五千元至二万元。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防洪安全和水工程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4、拥有福州居住证并不能直接申请黄牌车,需要同时满足户籍、社保和机动车驾驶等方面的要求。如果您想在福州申请黄牌车,建议您了解相关的规定和流程,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申请。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便利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同邻国互为边界的国境河流港口 (以下简称国境河流港口) 和我国同邻国相通的河流(以下简称同邻国相通河流),保障外国籍船舶航行安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进出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的所有外国籍船舶,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

在本办法中,我们定义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包括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船只,以及在我国国际航线运行的中国国籍船舶。国家质检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全面负责船舶进出我国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

前款内河通航水域,适用于国境河流中国管辖水域;但是,中国政府同其他国家政府签有协议或者协定的,按照协议或者协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出海时,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发现的违禁物品必须上交,不得私自处理。任何船舶和个人不得非法拦截、强行登船或干扰他人船舶。在处理海事、渔事纠纷时,需依法解决,不得扣押对方人员、船舶或物品。未经许可,不得引导外国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进入未对这些船舶开放的港口或锚地。

一)以下为一类口岸:1.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海、陆、空客货口岸;2.只允许我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境的海、陆、空客货口岸;3.允许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领海内的海面交货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2、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3、持有相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可航行;该动力船只能供私人使用,不得载客。如需载客经营,需满足一定规模(100客位以上)且公司化经营。木质船、柴油挂桨机船均不予以办证。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渔港水域环境,加强进出渔港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