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垃圾收集管理(船舶垃圾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2024-07-20阅读次数:26

船舶环境垃圾处理规范有哪些

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垃圾实行袋装。船舶应当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应当单独存放。

严格禁止船舶直接将垃圾排放入江。所有船舶需配备密封、不渗漏的垃圾储存容器,垃圾应运往指定接收设施,确保环境卫生。船长和船员有责任熟悉并执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不符合要求的船舶,港航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只有在符合规定后,船舶才能离港。

第六条 船舶的生活垃圾应存放在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容器或符合要求的垃圾袋内,并交由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处理。第七条 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它危险成份的,必须严格与其它垃圾分开堆放。

第十一条 未经港航监督部门批准,船舶不得在港内擅自使用焚烧炉处理船舶垃圾。在港内使用的焚烧炉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三章防止沿岸固体废物污染第十二条 禁止在长江沿岸江坡设置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点。现有的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点应限期关闭。在关闭前,地方政府应重新安排垃圾处理场所。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第二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场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1、为确保长江水域免受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的污染,保护这一重要水体的环境,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制定而成。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保护长江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3、本规定定义了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的范畴,包括船舶在日常运营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垫舱物料、扫舱物料以及船上其他固体废物,以及沿岸城市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施工废料及生产过程中的固体废物。

4、第五章 特别规定中,长江沿岸的港航监督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机构负有重要的职责。他们需确保港口船舶垃圾接收单位与城市环卫部门之间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以及时且妥善地处理船舶垃圾,防止污染长江水域。在船舶日常操作中,第二十一条强调了清洁标准。

5、为确保长江水域免受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的污染,管理规定在第三章专门针对沿岸固体废物污染提出了一系列严格的管控措施。首先,根据第十二条,沿岸严禁设立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堆放场点,包括现有的,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关闭。在关闭前,地方政府需积极寻找替代的垃圾处理设施,以确保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广州港港区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港港区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的管理,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港区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广州港港区内船舶垃圾的接收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制定责任区水域保洁制度,配置相应的保洁工具、设施。未制定保洁制度或未配置保洁工具、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二)定期打捞责任区内的漂浮垃圾,保持责任区水域整洁。违者,按积聚垃圾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第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城镇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或者采取其它措施,防止对饮用水源的污染。第十条 市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污水综合处理规划,改造排水沟渠和下水管网,建设污水综合处理厂,管好污水综合处理设施。

港务监督机关和航政机关则负责港区水域污染监控,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和执法。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划中融入水资源合理开发,防止新污染,与环保部门合作保护水环境。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粪便和垃圾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船舶污染物如何纳入城市废弃物管理

方式如下。船舶垃圾按照固体废物实施管理。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方法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管理。接收后上岸的船舶生活垃圾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实施管理。船舶生活污水经处置单位处理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第十三条 船舶垃圾按照固体废物实施管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方法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管理。接收后上岸的船舶生活垃圾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实施管理。

第九条 港口、码头、船闸、水上服务区等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建设与其服务能力相适应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设施、设备,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在显著位置公开船舶污染物的接收点、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船舶及时送交船舶污染物。

对所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取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航行于城市市区内河航道的挂浆机船舶,应当将挂浆机置于封闭装置之内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以降低机器运转产生的噪声对环境的危害。第十一条 所有船舶、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内河水域环境的义务,在发现船舶存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使用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