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3、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发生,保障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和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包括贸易性军用危险物资。
4、第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危险货物船舶专用航道、航路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规定航行。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过哪个部门批准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中国海监、渔政、海警、海事各管理些什么?
1、主要负责近海海上治安,编制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序列,是由公安部领导管理的现役部队。
2、海警管三海里以外海上治安。边防派出所管三海里以内海上治安。相当于海上警察。海洋局(海监)主要是管理海洋资源。包括渔业。海事局主要管理海上交通安全和船舶(军事船和渔船外)防污染。有时候有冲突有交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海监主要负责对中国管辖海域实施巡航监视,对侵犯海洋权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海巡活动范围要小得多,主要从事海上交通管理与海事搜救,一般多在港区附近活动;海警负责日常治安巡逻,打击偷渡、走私等刑事犯罪。此外,海关、卫生、检疫等部门也有部分海洋执法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保安管理,根据经过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将第三款中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者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签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第二十七条中的“至少申请一次船舶保安期间审核”修改为“至少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一次船舶保安期间审核”。
3、三)保安等级3,当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得到佐证的程度、具体或者紧迫程度以及发生保安事件潜在的后果确定和调整船舶的保安等级。船舶保安等级由交通部发布。
浅析如何使用航标管理与维护作业系统进行航标的抛设作业
完善制度和管理规范。应建立健全的航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对航标的安装、检修、清洗、更换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航标设施的及时更新和有效运作。维护航标设施。应定期进行航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例如损坏、污染、摇晃等,确保航标设施的完好和准确性。加强保护力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区航标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设置的管理及其相关的活动。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设置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撤除、位置移动和其它状况改革。
第三十四条 专设航标的管理应按本办法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执行,并接受航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 委托航标管理机构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时,委托方必须提供与设标有关的技术资料,签订委托代设、代管的协议,负担航标设施和维护管理的费用。
不能按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航标的,可以委托沿海航标维护单位设置航标,并承担有关费用。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沿海航标维护单位,发现沿海出现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应当及时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打捞清除沿海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七)对损害航标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向上级报告;(八)对漂移、流失、损坏和航标,必须及时恢复。不能及时恢复,应发布航道通电,通报船舶和有关单位。第八条 航标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配备航标工作船艇及维护航标的设备。
该岗位工作具体如下:航标管理岗位工作包括航标布设、迁移、拆除、现场监督和维护保养等日常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航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有关航标工作的指示、决定。负责辖区沿海公用航标 及港口航标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发送辖区航标动态。
船闸信号标志由什么单位负责设置和管理
1、一)负责船闸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二)负责编报船闸年度计划;(三)负责船闸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费的征收、解交工作;(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闸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2、第二十九条 【助航标志管理】 本省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一般分省和地、市两级管理,也可由省级统一管理,水运发达地区、可增加县一级管理。管理机构及权限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4、建设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涉及到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亦须设置航标予以标示,其设标和维护管理工作,亦由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对设置和管理上述航标,建设或者管理单位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航道主管部门代设代管,有关设备和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
5、为了使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得到有效使用和布置,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程序。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施工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归口管理。负责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按规范、施工组织设计使用安全设施和标志。
6、负责船闸修理工程的检查及验收工作。负责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养护以及助航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养护管理,确保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航标达到国家五级航道标准。负责按期向上级机关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