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现场使用管理(船舶现场使用管理规定最新)
发布时间:2024-07-29阅读次数: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1、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发生,保障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和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包括贸易性军用危险物资。

2、为了强化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管,确保水上安全和环境保护,本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的法律法规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强调了在管辖水域中的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第六条指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遵循交通部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水上交通和防治污染规定,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第七条规定,船舶应选择安全的通航环境,同时注意其他船舶及港口设施安全,避免污染。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对于船舶的管理有明确要求。首先,根据水上安全和环保管理规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需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体系(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十章规定,对于违反海洋环保法和条例导致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有权要求其支付消除污染费并赔偿国家损失。如当事人对此有异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自1983年12月29日由国务院发布,虽然在2010年3月1日起已废止,但其内容对于当时的环境保护法规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分为多个章节,详细规定了船舶在海洋活动中的防污责任和行为准则。首先,第一章总则概述了整个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为后续章节提供了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第十一章,主要涉及对违反规定的处罚与奖励措施。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船舶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条例,导致或可能对我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造成污染,港务监督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污染损害的规模,给予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罚款额度最高可达人民币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四章着重规定了船舶油类作业及其油污水的排放管理。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附录二

关于老旧运输船舶的管理,有一份详细的规定附录二。根据该规定,船舶的使用寿命划分了不同的类别和年限标准,以确保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一类船舶,如一般运输船,其购置或光租外国籍船的船龄要求为10年以下。对于强制报废船龄,这类船舶规定为船龄超过18年。

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安全,本规定制定如下。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舶)。第三条 老旧船舶包括老龄船舶和超龄船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五类老旧河船包括船龄超过20年的多种货船,如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和驳船等。法律依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规定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1、一)厂、站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二)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戒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三)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不得存留在船上。第十条 修船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

2、年。根据查询造价通信息显示: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于1991年5月25日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31号令发布,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3、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市场秩序,保证船舶修理、建造质量,保障生产和海上人身安全,促进船舶修理、建造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的企业(不含渔业船舶的修理和建造),适用本条例。

4、第十四条 船舶进厂修理必须执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船舶严禁随意使用电热器具。必须使用的,需经消防监督机构或船舶所属单位批准,并在指定处所、有专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船舶不得随意接拉电源线。

5、在《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中规定,修船明火作业前,船方必须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邻舱室)的易燃可燃物;厂、站方应将与下层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机舱内明火作业时,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否则应当停止作业。

6、外档靠船或本船靠外档要确保相邻船舶测爆合格(相邻船舶开具测爆单)。(三)设备设施及人员劳护用品的防火防爆要求 所有上船电焊机、风机等设备必须用橡皮或木板在下方衬垫,在护拦等与舱室、管系不相临的部位接地。所有上船电气设备的开关箱(盒)要处在良好状态。

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渡口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村镇渡口、渡船、渡运及乘客的安全管理。

3、第一条 为了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

4、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渡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内河、湖泊、运河、水库及沿海岛屿设置的乡镇渡口,按本办法管理。城市的渡口按有关规定管理。第三条 县(市)交通局是乡镇渡口的主管机关。

5、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领海主权,加强我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保障海上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的管理,保证船舶修造质量和航行安全,根据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船舶修造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