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海事律师咨询(市中海事律师咨询电话号码)
发布时间:2024-07-31阅读次数:25

宜昌律师事务所有哪些名单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原名宜昌市万丰律师事务所,提供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被授予湖北省AA信用等级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综合实力排名靠前。

宜昌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位: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等。

楚星律师事务所为宜昌市的多个政府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了高质量的专业法律服务。

宜昌顶泰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22号CBD数码城C栋18层注册成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葛,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

宜昌有泽创律师所。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是司法部门批准的正规事务所,高级律师,律师人才力量雄厚,业务精深,服务完善,是个老资励的律师事务所。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01年,是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已发展成为一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化、团队化、品牌化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位于世界水电旅游名城宜昌市,地处市区核心商务区CBD数码城。

郑蕾律师郑蕾

郑蕾律师是一位拥有丰富学术背景和专业经验的法律专家。她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获得了国际海事专业的学士学位,之后又在上海海运学院攻读并获得了法学硕士学位,进一步深造至大连海事大学,取得了国际法学博士学位。

深圳市知名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深圳市天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8年,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专门处理涉外经济贸易及民事、刑事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

深圳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深圳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专业化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主营业务包括金融、公司证券和房地产业务,曾为多家银行和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代理的案件和项目涉及金额上百亿元。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赢得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作为中国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华商律所已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所。总部位于深圳,拥有包括合伙人律师和执业律师在内的1128名专业人员。

秦大海律师:船员在船上工作发生工伤,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吗?_百度...

1、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秦大海律师解本案为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该法律关系的确认不涉及上船服务,与船舶优先权无关,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

1、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其根据业务类型进行了细分。

2、在北京市的繁华区域,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BEIJING LEEN LAW FIRM)凭借其深厚的专业背景,于2008年8月在北京市司法局的严格审批下,正式挂牌运营。这家专注于咨询、管理、法律和财会领域的民营机构,规模虽在20人以下,但服务质量却毫不逊色。

3、海淀区律所很多,老听人推荐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他们所的张恩龙律师擅长解决劳动纠纷,他们律所也有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经验,不只能帮助解决企业的劳动纠纷。他们就在海淀区增光路27号,具体信息百度一下。

4、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精心打造的企业法律顾问网,作为其专业的法律服务平台,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该网站涵盖了广泛的法律领域,包括外商投资的法律咨询、公司的设立与治理、清算与上市过程中的法律指导,以及股东权益、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和纠纷解决等关键环节的法律服务。

5、大的律所有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等。

6、房地产公司当然需要法律顾问啊,我就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我们公司就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帮我们把好法律关。我知道这家律所叫北京里仁律师事务所,他们的律师都很专业。好像他们就在海淀区,你百度搜一下他们的地址。

船舶优先权灭失的情形有哪些

1、船舶优先权,除法律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3)船舶灭失。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2、法律分析: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有:第一种,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第二种,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第三种,船舶灭失;第四种,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消灭。

3、考查船舶优先权。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26条、第29条的规定,行使优先权的1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

4、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5、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船舶灭失。《海商法》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6、海商法这样的规定,其日的显然是为了保护船舶的正常流转和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船舶交易的正常进行。尽管有学者认为海商法规定这一消灭原因值得商榷,但笔者认为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是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